日期: 2020年4月29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有人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索取闭路电视片段
就 贵传媒查询有人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索取闭路电视片段,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
就 2 月时通州街公园发生两宗,露宿者涉嫌被警员毁坏家财物及殴打事件,立法会议员邵家臻要求康文署保留事发时 2 月 4 日 及 2 月 24 日晚该处的闭路电视片段,并申请观看,又已获私隐专员公署批准。康文署昨晚(28日)通知他,警方要求因首案已进入程序,因而不能观看 2 月 4 日 片段。而本约好今早观看 24 日片段,之前康文署职员却称,警方今晨要求不能观看片段,因第二宗案也进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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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隐专员公署批准、律政司亦表示看片段没问题下,警方阻碍邵家臻以及两名事主观看事发片段,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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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所指,首案及第二宗案已「进入程序」, 是否有理据去阻碍邵议员观看事发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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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观看公众地方政府部门摄得片段,在私隐上有何手续要向公署申请?
答:问题1及2
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
· 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属《私隐条例》保障的权利,资料当事人毋须取得私隐公署批准去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 根据《私隐条例》第18条及保障资料第6原则,资料当事人享有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向资料使用者(如康文署)确定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以及有权要求获得有关资料的复本。
查阅资料要求的豁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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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订明在特定情况下(如《私隐条例》第8部豁免的情况),个人资料可获豁免而不受资料当事人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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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第58条(属《私隐条例》第8部)指出,如个人资料涉及防止或侦测罪行、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行为等,资料使用者可以拒绝依从查阅资料要求,但应该就个别情况考虑是否引用豁免,并须有足够证据显示如果依从查阅资料要求便相当可能会损害上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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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相关事件是否已涉及执法机关调查或进入司法程序,一般来说,不会影响《私隐条例》赋予资料当事人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惟被要求查阅的机构(资料使用者)须考虑有没有其他相关实体法、证据法和程序法规管有关要求。
答: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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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属《私隐条例》保障的权利,资料当事人毋须取得私隐公署批准去提出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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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资料当事人,应使用查阅资料要求表格,清楚填妥所需资料,直接向资料使用者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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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当事人可委讬「有关人士」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有关人士」可以是获该名资料当事人以书面授权代为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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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资料使用者必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40个历日内向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资料当事人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复本。资料使用者如未能在该期限前提供资料,便须在该期限届满前通知资料当事人他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及其原因。
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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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资料使用者要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才算「收集」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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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安装闭路电视作实时监察,其间并没有启动录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便不属《私隐条例》定义下「收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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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闭路电视具备及已启用录影功能,除非有人透过闭路电视汇集关于某一已被资料使用者识辨身份的人士的资讯或资料使用者欲借此识辨片段中人士的身份,否则根据上诉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词,该资料使用者的行为不会被视作《私隐条例》定义下的「收集」个人资料。因此,资料使用者如安装闭路电视系统是为了一般保安用途,而非从一开始便为了识别个别人士,同时被摄录的人士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并不重要或不相关,那并不构成收集个人资料。如不涉及「收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便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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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早前刊发《资料使用者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指引资料,就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两方面为机构提供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