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4月25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食环署安装的闭路电视系统
就 贵报查询有关食环署闭路电视系统的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
就有传媒报道食环署安装的网络摄影机可拍摄容貌,疑有侵犯私隐之嫌,想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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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公署有否就此接获任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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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会否作任何相关跟进工作?。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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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私隐公署没有接获有关食环署闭路电视系统的投诉。公署会密切留意事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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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私隐公署会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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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Eastweek Publisher Ltd & Ano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1 HKC 692的判决,上诉庭认为,要构成收集个人资料此行为,资料使用者必须是在蒐集一名已被资料使用者确定身份的人士,或一名资料使用者意欲或设法确定其身份人士之资料。因此,资料使用者如安装闭路电视系统是为了一般保安用途,而非从一开始便为了识别个别人士,同时被摄录的人士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并不重要或不相关,那并不构成收集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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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亦有豁免条文,让资料使用者可使用 (包括披露和转移)收集到的个人资料作新目的,例如作防止或侦测罪行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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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应以提高透明度及可解释性为大原则,以简单易明的方式告知所有受影响人士,使资料使用者与受影响人士建立信任。资料使用者日后有可能翻查录影记录以识别某人或编纂其个人资料,所以即使是在公众地方安装闭路电视系统,资料使用者亦应在当眼处张贴告示,以告知受影响人士已启动摄录功能。
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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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并没有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安装及使用闭路电视系统。一般而言,透过闭路电视系统拍摄片段以识辨个别人士,或用以编纂某个别人士的资料,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须遵守《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六大原则。其中包括:
o 资料使用者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必须与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监察之用)是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并考虑闭路电视系统的设计及使用在有关情况下是否适当、必须及相称,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以达致同样目的。
o 如资料使用者有实际需要安装闭路电视,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应在当眼处贴出告示,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监察的目的,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之联络资料。(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收集目的及方式)。
o 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保障资料第3原则 –使用),或者根据情况而决定引用《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豁免条款,例如防止或侦测罪行。资料使用者引用豁免时,需要审视情况,例如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遵守有关保障资料原则便相当可能会损害防止或侦测罪行的目的。
o 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摄录所得的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保障资料第4原则 – 资料的保安)。
o 《私隐条例》虽然没有指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但资料使用者应按其运作的实际所需、其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来目的,以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而不应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保障资料第2原则 –准确性及保留期间)。例如:如没有事故发生,安装作监察非法事故用途的闭路电视,其摄录的影像应定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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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早前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