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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4月10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查阅资料要求

就 贵报查询有关早前涉及警员在截查市民期间进行拍摄而被怀疑可能过度收集个人资料而引起的查阅资料要求的个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确认早前已接获有关就该事件所作的查阅资料要求被拒绝而向私隐公署作出的投诉,私隐公署现正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作出适当跟进,故因应《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法定的保密规定,不能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但会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作出一般性回复如下:

1.      查阅资料收取费用
 

  • 根据《私隐条例》第18条及保障资料第6原则,资料当事人享有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
     
  • 根据《私隐条例》第18  (1) 条及保障资料第6原则 (a) 及 (b) 段,「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可让个人知悉某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以及索取一份该资料的复本(如该机构持有所要求的个人资料),但该份资料的复本不包括其他人的个人资料。
     
  • 根据《私隐条例》第20 (1) (b) 条,如依从「查阅资料要求」会披露第三者的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须拒绝依从查阅资料要求。但如资料使用者信纳该名第三者已同意有关披露,则属例外。
     
  • 根据《私隐条例》第19(1)条,如资料使用者持有查阅资料要求者所要求的个人资料,需提供相关的个人资料的复本,但根据《私隐条例》第20(2)条,资料使用者必须要删除该名查阅资料要求者以外任何的第三者的个人资料。
     
  • 根据《私隐条例》第28 (3) 条,资料使用者可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不超乎适度的费用。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于行政上诉案件第37/2009号就《私隐条例》第28 (3) 条中提述的「超乎适度」作出的解释,资料使用者只可收取与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直接有关及必需」的费用,即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成本。
     
  • 根据私隐专员刊发的《资料使用者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指引资料(《指引》),资料使用者有责任解释所收取的费用如何与成本相关。如费用庞大,资料使用者应向查阅资料要求者提供书面解释,以便他了解有关计算方法。
     
  • 《指引》就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为机构提供相关指引。
     
  • 如资料当事人在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过程中怀疑有违规行为,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

 
2.      是否可以以「刑事调查」为由,拒绝依从查阅资料要求?
 

  • 《私隐条例》附表一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 (3) (b) (ii) 段列明,资料当事人可获告知要求查阅自己的资料的权利及途径。但《私隐条例》订明在特定情况下(如《私隐条例》第8部豁免的情况),个人资料可获豁免而不受资料当事人的查阅。
     
  • 根据《私隐条例》第58条(而该条文属于《私隐条例》第8部有关可予豁免的情况),如个人资料涉及防止或侦测罪行、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行为等,资料使用者可以拒绝依从查阅资料要求,但应该就个别情况考虑是否引用豁免,并须有足够证据显示如果依从查阅资料要求便相当可能会损害上述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