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3月21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交友配对公司疑盗用他人照片作推广之用
就 贵台查询有交友配对公司疑盗用他人照片作推广之用,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截至今日(2020年3月21日)下午11时,未有收到投诉。公署不评论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无关的法律议题,亦不会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但会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作出一般性回复如下:
使用其他人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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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个人资料」是指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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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规定,资料使用者(如交友配对公司)搜集及展示载有他人影像的相片,如属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相中人的身份,则属收集及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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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资料私隐范畴方面,取自公共领域(如互联网)的个人资料仍然受《私隐条例》的规管,其中:
o 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收集资料的手法须合法及公平(资料保障第1原则);
o 个人资料亦须使用(包括披露及转移)于与当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否则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资料保障第3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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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公司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并非以公平手法(如在资料当事人不知情下)收集个人资料,未有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以交代收集资料的目的,或未获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同意下,将取自公共领域(例如互联网)的相片用于相片当事人合理预期之外的新用途上(例如作配对服务用途),有机会违反《私隐条例》下的资料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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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会继续密切留意上述事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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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香港的法例虽无订定肖像权,但随便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不当用途,有可能会干犯其他法例(如欺诈)。
市民要懂得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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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提醒巿民要懂得「自保」,向任何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时,应先清楚了解有关公司收集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及公平,以及收集资料的目的,并细阅其《私隐政策》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该公司会查阅、上载或分享你所提供的哪些资料,衡量资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适度,再决定是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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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遭不当使用,可先向涉嫌不当使用其个人资料的公司表达对事件的关注。如不满意他们的回应,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会按既定政策就投诉个案作出适当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