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3月18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有区议员收集市民住址资料
就 贵报查询有区议员收集市民住址资料作申请「区民证」之用,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不评论个别事件,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观察如下:
收集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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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并无禁止任何人士收集个人资料,惟《私隐条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作为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收集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资料的收集属足够而不应超乎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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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留意到最近有不少个人或社区团体,在派发物资或提供服务时,收集被质疑是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而引起公众关注。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须避免收集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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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亦要求资料使用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该资料是否属必需或自愿提供、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以及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阅和改正自己的资料的权利及途径。
使用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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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述明的目的(如申请证件)。如日后用于其他目的,资料使用者在使用该些资料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除非属《私隐条例》第8部豁免的情况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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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些同意必须是明确,毫不含糊而且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举例来说,若资料使用者取得个人资料的来源并非直接与选举有关,则他在使用该些个人资料于选举目的前,须取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个人资料的保安及保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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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关资料保安的原则方面,《私隐条例》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如有实际需要保留该些个人资料的话,资料使用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安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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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经常会透过网上表格收集个人资料。鑑于网络世界无远弗届,资料稍一不慎有可能外洩,使用者如透过网上表格或其他网络平台收集个人资料,应更重视对资料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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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料保留期间方面,《私隐条例》规定当资料的使用已达致原来收集资料目的所需时,资料使用者便须将该些资料销毁,故资料使用者当已达致原本收集资料目的(如完成申请证件程序)的实际所需后,应尽快删除所收集的个人资料。
市民要懂得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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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亦提醒巿民,个人资料是属于资料当事人本人的,所以市民要懂得自保,无论透过何种途径提供个人资料,应先详阅《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清楚了解对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转予甚么类别人士,对方是否要求提供超乎适度的资料等,市民不宜只为图小利而贸然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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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个人或组织提出质询和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
数据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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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除了要遵从《私隐条例》上述的规定外,亦应恪守更高的数据道德标准,以尊重、互惠和公平的数据管理价值处理市民的个人资料,以符合市民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