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3月3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有组织在内地向港人派发口罩时收集个人资料
就 贵传媒查询关于有组织在内地向港人派发口罩时收集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不评论个别事件,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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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负责监察香港的《私隐条例》的施行。《私隐条例》并没有域外管辖权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不能监管香港域外(跨境)的资料使用者。如有关组织不是在香港控制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或不能够从香港行使该项控制,该资料使用者便不在《私隐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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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提醒市民不论身处何地,在领取口罩时必须自保,时刻保持警觉以分辨是否有实际需要提供某些个人资料。与领取口罩事宜无关的不必要资料例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市民不应贸然披露;如对提供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市民应在提供资料前询问有关组织为何要收集该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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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指出,若市民个人资料遭使用作其他不明甚至不法用途,有可能会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市民若已获充分告知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并自愿提供个人资料,日后可能难以就个人资料的相关事宜向公署作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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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组织如收集及使用市民的个人资料,不但必须遵守《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应恪守数据道德,尊重及保障个人资料私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