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公署就传媒进一步提问有关记者的身份证被公开作回应
就 贵报查询有关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私隐专员)今日在电台节目访问的内容,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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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已表示正就所述个案主动作出调查,在完成调查前,公署不能评论所涉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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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重申,如任何人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即控制该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例如传媒机构)同意下取得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并将该些个人资料披露(起底),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披露者有可能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2)条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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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使用其他人的个人资料只限于收集时述明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否则不能用于新目的(包括起底)。违规者可能违反保障资料原则,但并不涉刑事罪行,经调查确定违反后,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书,指令违规者矫正和防止再违规。不遵从指令者才属刑事罪行并可被检控,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