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有记者的身份证被公开
谢谢你有关据报有记者的身份证被公开的查询。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知悉有关传媒报道及记者协会的声明,有足够理由就此作出调查,在完成调查前,公署不能评论所涉个案。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初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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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人士(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的方法必须合法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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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个人资料(包括披露)时,如其目的与当初收集时的目的不一致或并非直接有关,必须先得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又或其有关使用可凭借私隐条例下的豁免而不受其相关条文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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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资料使用者亦须做好资料保安工作,确保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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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关该记者的个人资料有可能无可避免地在有关媒体的直播过程中被披露,公署现指出,如任何人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例如公共领域或平台)取得该些个人资料,并将该些个人资料披露,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有可能触犯私隐条例第64(2)条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