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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8月22日

公署回应有关病人向医院申请查阅涉及第三者的闭路电视片段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病人向医院申请查阅涉及第三者的闭路电视片段,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以下一般性的回复:
  • 若病人根据《私隐条例》向医院作出查阅资料要求,但所要求的闭路电视片段包含第三者的个人资料,则医院向病人提供要求的影像复本前,须从片段中删除或遮盖第三者的个人资料,除非医院信纳该名第三者已同意有关的资料披露[1]
     
  • 任何人使用或披露(如透过影像播放)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该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2],又或有豁免的情况适用(如用作侦测或防止罪行,或纠正(包括惩处)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严重不当的行为)[3]
     
  • 私隐专员早前刊发《资料使用者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指引资料,就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两方面为机构提供相关指引;另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1] 《私隐条例》第20(2) 条
[2] 《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
[3] 《私隐条例》第8部的豁免条文,如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