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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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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应有关政府安装智慧灯柱所引起的私隐关注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政府安装智慧灯柱所引起的私隐关注,公署现回复如下:
公署作为独立的个人资料保障监管机构,负责公正地执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确保资料使用者遵从《私隐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私隐权利被视为基本人权,受到《私隐条例》所保护。公署一直致力保障个人资料私隐这项基本人权,并提倡在发展及构建智慧城市时,须在智慧城市为大众带来的便利及经济效益和保障个人私隐中间取得平衡。

公署强调,以公开透明的原则来发展智能灯柱计划十分重要,务求达到将计划中有涉及个人资料的细节都开诚布公,得到详尽的披露。这种透明度将有助解答公众对智能灯柱的疑问,并明白计划的目的和范围等,从而增加对计划的信任。私隐专员相信在公开透明的大前提下,智能灯柱计划能为市民带来便利,并将最终为市民所接受及了解。

私隐专员作为智慧灯柱技术谘询专责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将致力提倡当局在智能灯柱计划中与个人资料相关的方面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会就智能灯柱运作有关的个人私隐保障及保安技术事宜提出意见,希望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确保资讯自由流通,以及推动创科和智慧城市发展等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参与有关委员会,并不会影响私隐专员公平公正地根据《私隐条例》执法。
 
 
背景资料
 
  • 《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并无禁止安装或使用摄录系统(无论有没有人脸识别或收音功能)。
     
  • 一般而言,资料使用者要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才算收集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的规管。
     
  • 若智能装置的摄录系统(无论有没有人脸识别功能)只用作实时监察,期间并没有启动录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识辨个别人士的容貌,便不算《私隐条例》下「收集」个人资料的定义 ,而不受《私隐条例》所限。
     
  • 即使摄录系统已启用录影功能,除非有人透过影像摄录汇集关于某一已被/将被识辨身份的人士的资讯(如面容身份或车牌号码),否则亦不会被视作「收集」个人资料 [1]
     
  • 若安装摄录系统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便须遵从《私隐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包括:
     
    • 资料使用者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必须与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监察非法事故之用)是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已启动系统的摄录功能;
       
    • 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应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并须在完成相关目的后以安全的方式删除有关资料;
       
    • 资料使用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或使用(如资料储存及传输时应进行加密处理)。
       
[1] 根据上诉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