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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应有关港铁闭路电视系统被指接入警务处
 

谢谢你的查询, 谢你的查询, 谢你的查询, 谢你的查询, 谢你的查询, 谢你的查询, 有关港铁闭路电视系统被指接入警务处,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回复如下:

  • 集体运输工具(如港鐡)安装闭路电视系统的目的多为防止罪案、事故调查或监察人流等。基于人流情况及实际环境,集体运输工具有其需要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作保安及防止罪案等目的,而因为防止罪案而容许执法机构检视闭路电视的实时片段亦属合法目的,可以理解。
     
  • 《私隐条例》订明,即使不符合《私隐条例》的情况下使用或转移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豁免条文如适用,包括使用的新目的是为了防止或侦测罪行 [1],便毋须受《私隐条例》第18(1)(b)条 [2]、保障资料第3原则 [3]及保障资料第6原则 [4](视乎情况而适用)规限。
     
  • 至于收集的个人资料是否过量,要视乎是否为了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如用作保安),以及是否有实际需要。因此要因应个别个案的整体情况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 为提高透明度,港鐡应清楚告知乘客是受到闭路电视监察,有效的方法是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和监察范围内张贴明显告示,并述明闭路电视系统操作者的资料、监察的特定目的、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如相关执法机构),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的联络资料。
     
  • 私隐专员早前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1] 《私隐条例》第58条
    [2] 《私隐条例》第18(1)(b)条指出,任何人士可向资料使用者要求提供一 份其个人资料的复本。
    [3] 《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
    [4] 《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6原则 — 查阅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