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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应有关医院安装闭路电视和私隐保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医院安装闭路电视和私隐保障,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作以下一般性的回复:
  • 《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并没有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医院)安装及使用闭路电视,以达致合法目的,例如保安。
     
  • 一般而言,若医院内安装及启动闭路电视系统,并需使用相关摄录片段以作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的活动,须遵守《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
     
  • 医院须确保收集的个人资料是为了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如用作保安),而且收集的资料是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同时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如病人或其他受影响人士)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并受到闭路电视的监察[1],例如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和监察范围内的当眼位置张贴显眼的告示,提醒病人或受影响人士。该告示应包括闭路电视系统操作者的资料、监察的特定目的(如保安、保护个人身体或精神健康),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的联络资料;
     
  • 在决定使用相关闭路电视系统进行摄录前,医院应先决定使用闭路电视的迫切性(如有关使用是基于病人安全或其他公众利益),并确定使用闭路电视的特定目的及清楚界定要处理的问题(如用作保安/保护个人身体或精神健康等)。因此安装闭路电视摄录机的地方需要小心考虑。
     
  • 资料当事人(如病人)有权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向医院确定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以及有权要求获得有关资料的复本[2]
     
    • 有意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病人,应使用查阅资料要求表格,清楚填妥所需资料,以便医院尽快处理有关要求。
    • 资料当事人可委讬「有关人士」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有关人士」可以是获该名资料当事人以书面授权代为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人。
    • 根据《私隐条例》,资料使用者必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40个历日内向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资料当事人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复本。资料使用者如未能在该期限前提供资料,便须在该期限届满前通知资料当事人他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及其原因。[3]
       
  • 私隐专员早前刊发《资料使用者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指引资料,就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两方面为机构提供相关指引;另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1] 《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1(3)原则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2] 《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6原则 -- 查阅个人资料
[3] 《私隐条例》第19条关于依从查阅资料要求限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