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应有关医院是否须在闭路电视录影范围内张贴告示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医院是否须在闭路电视录影范围内张贴告示,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观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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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并没有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医院)安装及使用闭路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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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医院内因保安或其他原因安装及启动闭路电视系统,并需使用相关摄录片段以作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的活动,须遵守《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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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须确保收集的个人资料是为了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如用作保安),而且收集的资料是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同时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如病人或其他受影响人士)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并受到闭路电视的监察[1],例如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和监察范围内的当眼位置张贴显眼的告示,提醒病人或受影响人士。该告示应包括闭路电视系统操作者的资料、监察的特定目的(如保安、保护个人身体或精神健康),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的联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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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安装闭路电视的目的是作防止或侦测罪行之用,,而当有执法机关向医院提出索取相关摄录片段时,医院可视乎情况来决定《私隐条例》下的豁免(例如第58条,为防止或侦查罪案之目的而持有的个人资料)是否适用。如第58条的相关豁免适用的话,便毋须受第三项保障资料原则规限。在此情况下,即使在使用闭路电视收集个人资料时未有在相关告示列出该资料将会用于防止或侦查罪案之目的及该资料可能移转予执法机关,也不会被视为违反保障资料第1(3)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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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路电视摄录机的安装位置不应在人们预期有私隐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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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早前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1] 《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1(3)原则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