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8月20日
公署回应有关北区医院内疑有病人遭虐打的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北区医院内疑有病人遭虐打的事件,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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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没有接获北区医院或医院管理局就有关事件的谘询。公署与医院管理局就个人资料保障事宜一向均保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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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医院内的闭路电视系统因保安或其他原因,需使用相关摄录片段作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的活动,须遵守《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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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权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向医院确定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以及有权要求获得有关资料的复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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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病人,应使用查阅资料要求表格,清楚填妥所需资料,以便医院尽快处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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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当事人可委讬「有关人士」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有关人士」可以是获该名资料当事人以书面授权代为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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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资料使用者必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40个历日内向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资料当事人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复本。资料使用者如未能在该期限前提供资料,便须在该期限届满前通知资料当事人他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及其原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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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早前刊发《资料使用者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指引资料,就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两方面为机构提供相关指引;另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1] 《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
6原则
-- 查阅个人资料
[2] 《私隐条例》第19条关于依从查阅资料要求限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