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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8月4日

公署回应有关一名工会人士遭网络「起底」及滋扰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一名工会人士遭网络「起底」及滋扰事件,公署现回复如下:

  • 任何人披露(无论是透过网上讨论区或实体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不论资料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其规定。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若涉及刑事罪行,当事人应向警方报案,同时公署亦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
     
  • 私隐专员再三强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类似的流传和欺凌行为除了可能触犯《私隐条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违反《私隐条例》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私隐条例》第26条及第64条便是其中两条刑事罪行条文:
     
    • 《私隐条例》第26条规定,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如已经属于不再有需要,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删除该资料。

      违反《私隐条例》第26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万元。
       
    • 《私隐条例》第64(1)条则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犯罪:
       
      • 以获取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另一人受惠;或
         
      • 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损失

      《私隐条例》第64(2)条亦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

      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 至于个案是否涉及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将取决于案件中的所有相关事实,不能一概而论。按该条文的立法背景及原意,以下是构成这项罪行的典型例子:
       
      • 僱员未得公司同意出售公司客户的个人资料,并从买家收取款项;
         
      • 手提电脑维修公司的员工于进行维修期间,未经授权从某名人士的手提电脑取得该名人士的亲暱照片并上载到互联网,对该名人士造成心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