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7月22日
公署回应有关港铁元朗站的事件及有关闭路电视片段的事宜
谢谢你查询有关港铁元朗站的事件及有关闭路电视片段的事宜,公署现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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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只会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作出一般性的观察,不会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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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任何人士或机构,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均需要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述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使用范围。就公共交通系统而言,透过闭路电视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一般包括车厢管理、保安或监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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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可以把所收集的个人资料转予第三方(不论是向传媒、公众披露或执法机关),但必须确保转移后的资料使用是和收集时的目的一致,否则必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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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私隐条例》亦订明,若在不符合《私隐条例》的情况下使用或转移有关个人资料,例如为了一个新目的和未能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可考虑法定的豁免条文是否适用,其中一项是使用的新目的是否为了防止或侦测罪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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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定豁免条文并非一项自动豁免,有关资料使用者应考虑引用豁免的先决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