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7月17日
公署回应有关所指称政府更换了一批可能具备人面侦测、人面截图及收音功能的闭路电视系统一事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所指称政府更换了一批可能具备人面侦测、人面截图及收音功能的闭路电视系统一事,公署现综合作一般性回复如下:
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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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旨在保障能确定个人身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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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并无禁止安装及使用闭路电视(无论有没有人面侦测、人面截图或收音功能)。即使闭路电视具备及已启用录影功能,除非有人透过闭路电视汇集关于某一已被/将被识辨身份的人士的资讯,否则根据上诉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例,不会被视作「收集」个人资料。如不涉及「收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便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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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资料使用者要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才算收集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规管。如果只是安装闭路电视(无论有没有人面侦测、人面截图或收音功能)作实时监察,期间并没有启动录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便不算收集《私隐条例》定义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亦同样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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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资料使用者透过闭路电视收集个人资料(例如在发生事故后,资料使用者翻查闭路电视所拍摄得的影像,以找出涉案者),便须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
《私隐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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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设有保障资料原则,确保个人资料从收集、储存、保留、 使用、保安、透明度、查阅及改正以至销毁均受监管。资料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门)使用个人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所说明的目的,如用作其他目的,必须获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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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亦有订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引用豁免条款。其中一项是披露的个人资料用作侦测或防止罪行;拘捕、检控或拘留犯罪者。引用此项豁免,有关资料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门)需要审视情况是否合乎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引用这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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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私隐条例》并没有禁止机构以保安或监察为由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但机构若打算安装闭路电视系统(无论有没有人面侦测、人面截图或收音功能)或使用相关的摄录器材时,亦需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如何尊重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人士的私隐、可否避免拍摄不相干人士、及如何保存有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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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安装闭路电视系统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便须遵守《私隐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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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必须与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监察非法事故之用)是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同时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收集目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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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或者根据情况而决定引用《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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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牵涉收集了个人资料,资料当事人有权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查阅资料要求。这项权利可让个人知悉某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以及索取一份该资料的复本(如该机构持有所要求的个人资料),但该份资料的复本不包括他人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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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私隐条例》并没有指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机构应按其运作的实际所需、其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来目的,以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总而言之,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应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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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惟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反的人士/机构采取补救措施。不遵守执行通知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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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公私营机构于安装闭路电视系统时符合条例的规定,公署刊发了《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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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及监察范围张贴明显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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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后,应尽快从闭路电视系统删除所收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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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保安措施防止闭路电视系统遭未获授权的查阅,包括适当的查阅控制,订明谁人可在甚么情况下查阅摄录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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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闭路电视监察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收集资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并确保相关员工获悉并会遵从相关政策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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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循规审查及复核,以检讨闭路电视系统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成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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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聘用承办商提供及/或维修闭路电视,而该承办商可查阅摄录影像,则必须采取合约或其他方法,以确保可被承办商查阅的个人资料的保障,并无因此而减低。
有关生物辨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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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生物辨识资料(如面部图像、声音数据等)往往是独一无二及不可改变,可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因此生物辨识资料亦会被视为《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受《私隐条例》相关的条文及其六项资料保障原则所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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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没有就被视为敏感个人资料定义。不过,《私隐条例》的资料保安原则规定,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在采取保安措施时,须考虑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假如这些资料未获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包括转移及披露)时会做成的损害,以有效保障个人资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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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刊发了《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旨在协助资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识资料方面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并提供减低收集生物辨识资料风险的方法及其他实务建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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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收集生物辨识资料的资料使用者须首先考虑有关收集是否必需的,因此私隐专员鼓励有关机构进行私隐影响评估,以评估建议的做法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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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已不再需要用于原来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识资料,机构应定期并经常将这些资料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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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的保安措施,防止生物辨识资料库受破坏及盗用,如在储存或传送生物辨识资料时,把资料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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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私隐循规评估及检讨,确保有关行动及做法符合条例的规定。负责收集及管理生物辨识资料的僱员必须得到适当的培训、指导及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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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惟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反的人士/机构采取补救措施。不遵守执行通知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有关投诉及查询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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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今,公署共接获五宗有关立法会的闭路电视投诉,并没有接获有关政府总部及添马公园的投诉及查询。有关立法会闭路电视的投诉与人面侦测、人面截图及收音功能无关,已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及完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