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7月12日
公署回应有关港交所要求入场采访记者填报身份证号码
谢谢你有关港交所要求入场采访记者填报身份证号码的查询。公署现根据贵报提供的资料,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初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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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所收集的个人资料须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并须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而所收集的资料是否超乎适度,须视乎个别活动的性质及机构收集资料的目的。机构亦应提供清晰易明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在收集个人资料之前或之时告知资料当事人(如出席活动人士)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如用作场地保安或作核实参与活动者的身份),以及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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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属敏感的个人资料,根据私隐专员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守则》),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人提供其身份证号码。任何机构亦应考虑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不应视身份证号码为首选或必须的身份核实工具。举例说:楼宇的保安员为了保安理由监察访客进入楼宇的活动情况,可要求记录访客的身份证号码,但亦应在可行的情况下,让访客选用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如公司签发的职员证)代替提供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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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机构亦须做好资料保安工作,确保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如需要在公众地方处理个人资料,相关的安排及设计上便须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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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若发现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或滥用,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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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发出《身份证号码与你的私隐》单张,旨为让巿民了解在不同的日常情况下遇到涉及要求提供及/或记录身份证号码或副本时是否符合《守则》的涵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