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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7月12日

公署回应有关怀疑有警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被上载至虚拟货币的区块链平台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怀疑有警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被上载至虚拟货币的区块链平台,公署现回复如下:
  • 截至今日(7月12日)上午九时正,公署并未接获相关的查询或投诉。
     
  • 私隐专员留意到事件可能涉及利用区块链技术上载及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由于区块链上的资料几乎是无法被修改或删除,以致被公开的个人资料会被永久保存于区块链上;若相关的区块链属「公有链」(即任何人均可登记使用及存取当中资料),当中被公开的资料将会被更广泛地流传,对私隐的侵犯性会更高。
     
  • 任何人披露(无论是透过区块链平台、互联网或实体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不论资料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其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 私隐专员再三强调,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类似的欺凌行为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
     
  •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私隐条例》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私隐条例》第26条及第64条便是其中两条刑事罪行条文。
     
  • 《私隐条例》第26条规定,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如已经属于不再有需要,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删除该资料。
     
  • 违反《私隐条例》第26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万元。
     
  • 《私隐条例》第64(1)条则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犯罪:
     
    • 以获取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另一人受惠;或
       
    • 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损失。
       
  • 《私隐条例》第64(2)条亦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
     
  • 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 至于个案是否涉及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将取决于案件中的所有相关事实,不能一概而论。按该条文的立法背景及原意,以下是构成这项罪行的典型例子:
       
    • 僱员未得公司同意出售公司客户的个人资料,并从买家收取款项。
       
    • 医院员工披露未经医院同意所取得的某名人士的健康记录,而有关披露对该名人士造成心理伤害。
       
    • 手提电脑维修公司的员工于进行维修期间,未经授权从某名人士的手提电脑取得该名人士的亲暱照片并上载到互联网,对该名人士造成心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