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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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6月27日
公署回应有关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的声明中提及的豁免事项的查询
谢谢你就有关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的声明中提及的豁免事项的查询。基于公署作为监管机构的调查角色,不适宜对你提出的个案贸然地作出判断性结论,但可以就《私隐条例》的原则作一般性阐述。
按《私隐条例》规定,在医院收集病人的个人资料只可作订明目的之用,例如医疗目的。若需用作新目的,医院必须先获病人同意,或引用《私隐条例》规定的豁免条款。其中一项豁免条款是有关罪行的。引用的先决条件是1)披露这些个人资料的新目的是防止或侦测罪行或拘捕、检控犯罪者;2)不披露该等个人资料便相当可能会损害防止或侦测等目的。所达的法律效果是如医院能証明当时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如此披露该等资料便相当可能会损害防止或侦测等目的,日后若因违反有关私隐保障原则而遭受查控,可作为免责辩护。明显地,这项罪行豁免条款是为公众利益而设!
若遭执法机构索取该等资料,引用和不引用这项豁免条款是由医院自行决定是否符合上述的先决条件。病人的个人资料是属于病人的,医院是有责任确保病人个人资料受到保障和尊重,免受滥用和遗失。同一道理,执法机构亦不可任意或不公平地收集该等资料。
至于何谓「任意收集资料」,就执法机构(作为要求提供资料者)而言,正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Cinepoly Records Co Ltd v Hong Kong Broadband Network Ltd一案中裁定,向资料使用者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不能单靠空口讲白话(bare allegation),而是必须提出有力的证据 (cogent evidence)及有关披露的必要性(necessary)。
执法机构是有责任在提出要求收集资料时向医院提供以上资讯,以令医院有足够资料决定是否可引用豁免。此项豁免并无赋予执法机构在没有提供足够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向资料使用者收集资料的权力,故引用豁免应视之为盾 (shield) 而非矛 (sword)。若双方有争议,要求资料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搜查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