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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6月24日

公署回应有关一名区议员疑误用他人照片作Telegram头像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一名区议员疑误用他人照片作Telegram头像事件,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如即时通讯或社交平台用户)采集及张贴载有他人影像的相片,如属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则算收集及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规管。
     
  • 个人资料私隐范畴方面,取自公共领域(如互联网)的个人资料仍然受《私隐条例》的规管,其中:
     
    • 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收集资料的手法须合法及公平;
       
    • 个人资料亦须使用(包括披露及转移)于与当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否则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
       
  • 现时香港的法例虽无订定肖像权,但随便使用他人的肖像有可能会干犯其他法例(如诽谤)。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被滥用或误用,可先向涉嫌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表达对事件的关注。如不满意他们的回应,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会按既定政策就投诉个案作出适当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