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4月17日
公署回应跟进有关艺人怀疑在的士车厢被偷拍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跟进有关艺人怀疑在的士车厢被偷拍事件,公署
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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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情况下,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若然收集资料的目的是作保安用途,但资料却用于收集资料目的以外的用途,例如于互联网披露,有关做法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同意,否则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下的资料收集及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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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士属较小型的交通工具,车厢空间较小,乘客不多,往往更是彼此认识的,的士乘客在如此空间期望能享有的私隐度比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较高。于细小的士车厢空间内安装摄录装置,其收集乘客的影像及录音能确定乘客个人身份的机会较大。
至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集体运输工具),由于大部分的摄录装置只收录乘客的影像,即使包括录音,目的多为防止罪案、事故调查等,而不是辨识个人身份,况且空间较大及人数较多,确定乘客个人身份的机会因而较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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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摄录机只作实时监察而没有保留摄录片段,又或拍摄所得的影像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相关活动便不涉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收集」个人资料,因而未必受《私隐条例》所规管;若利用闭路电视监察系统以拍摄个别人士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段,而该名个人的身份是已被资料使用者识辨,或资料使用者是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该名个人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的活动,须遵守《私隐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除非有关使用(包括转移和披露)获《私隐条例》第8部所豁免 (如防止或侦查罪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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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的士营运商同时须采取资料保安措施,保障摄录所得的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否则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下的资料保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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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作为资料当事人,有权向司机/的士营运商提出「查阅资料要求」,以确定该名司机/营运商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和索取一份该资料的复本。司机/的士营运商只需提供储存于录影带内相关查阅资料要求者的个人资料的复本,但当中须删除该名查阅资料要求者以外的人士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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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需要的情况下(例如司机受到暴力或语言威吓),司机长时间启动闭路电视的录影及录音功能,摄录乘客的动态及说话,很有可能构成过度收集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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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乘客怀疑其个人资料在未获告知的情况下被不公平收集,他可考虑先向对方提出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就个案作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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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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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及监察范围张贴明显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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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同意,必须只能用于原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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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后,应尽快从闭路电视系统删除所收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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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保安措施防止闭路电视系统遭未获授权的查阅,包括适当的查阅控制,订明谁人可在甚么情况下查阅摄录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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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闭路电视监察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收集资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并确保相关员工获悉并会遵从相关政策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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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循规审查及复核,以检讨闭路电视系统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成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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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聘用承办商提供及/或维修闭路电视,而该承办商可查阅摄录影像,则必须采取合约或其他方法,以确保可被承办商查阅的个人资料的保障,并无因此而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