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
公署回应有关网上活动参与表格/问卷在收集个人资料方面有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谢谢你的查询,就 贵报所提供的网上活动参与表格/问卷在收集个人资料方面有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私隐专员有以下一般原则性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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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任何活动组织(包括地区政治团体)或相关人士收集居民或活动参与者的个人资料,必须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亦不能超乎适度[1]。至于适度与否,则视乎个别活动的性质和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按其实际需要而收集相关的个人资料,例如用作核实参与人士的身份及资格(如是否区内居民),又或用作日后的联络跟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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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透过网上平台抑或实体问卷/表格形式收集个人资料,活动组织或相关人士在收集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如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明确告知资料当事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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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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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责任抑或可自愿提供其个人资料,而若不提供该项个人资料将会承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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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可能移转予甚么类别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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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要求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的权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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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提出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要求的负责职员的姓名(或职衔)及其地址。
相关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不能过于笼统或含糊,应向资料当事人清楚交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处理相关资料的做法,让他们知情地决定会否提供其个人资料(如清楚述明资料只用于与该次活动相关的用途或联络领取所述赠品的安排),否则有可能构成不公平收集个人资料
[3]而违反《私隐条例》下的收集资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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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个人资料只限使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用途上(如用作该次活动跟进或通知参与该次活动的居民领取所述的赠品),否则必须先得到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 [4]。
私隐专员发出《
拟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指引》,为资料使用者在拟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方面提供参考及良好行事方式建议,协助他们依从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
私隐专员同时提醒市民,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方面要懂得「自保」,无论透过哪种途径提供个人资料,应先清楚了解对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资料的目的。若怀疑个人资料被过度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组织提出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
向公署作投诉。
公署收到投诉后,会按法例和既定机制跟进。
[1]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1a)及(1c)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