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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8年9月11日

公署回应有关在港铁西九龙站使用Wi-Fi时的个人资料有可能被转移予内地政府部门及/或其他认可机构所引起的个人资料私隐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私隐专员留意到传媒及社会上就巿民在港铁西九龙站及高铁列车上使用Wi-Fi时的个人资料有可能被转移予内地政府部门及/或其他认可机构所引起的个人资料私隐议题的关注。
     
  • 私隐专员亦注意到该Wi-Fi网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前,有向拟使用其Wi-Fi服务的使用者提供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以提高其私隐政策的透明度,并在取得该使用者同意相关条款后才提供Wi-Fi服务,其方式与一般资料使用者在向资料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时的做法大致相同。
     
  • 私隐专员强调,任何Wi-Fi网络供应商在香港提供服务时若涉及个人资料,须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内相关的资料保障原则规管,其中:
    • Wi-Fi网络供应商所收集使用者的个人资料是否适度,则要视乎有关供应商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务,是否按实际需要而收集相关的个人资料;
    • Wi-Fi网络供应商在收集服务使用者的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必须确保服务使用者获告知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例如为遵守内地相关法规),他们是有责任抑或可以自愿提供有关资料及可能转移予甚么类别的人士,以便他们在充分掌握上述资讯后才决定是否同意将个人资料转移至Wi-Fi网络供应商在内地的认可机构以/或内地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部门;
    • 即使Wi-Fi网络供应商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仍应按有「需要知道」原则转移客户的资料;及
    • Wi-Fi网络供应商应确保个人资料在转移或传输时做好相关的保安工作,并应通知服务使用者其资料可能会转移至香港境外。
       
  • 另外,私隐专员亦强调,任何资料使用者(作为主事人)在聘任Wi-Fi网络供应商为其客户提供服务时,若当中涉及个人资料,都应采取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确保该服务供应商在处理个人资料时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令客户的个人资料受到保障。
     
  • 私隐专员另提醒巿民,作为服务使用者,他们在决定是否使用个别Wi-Fi网络供应商所提供的Wi-Fi网络服务前,应细阅其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或私隐政策声明的条款,了解该Wi-Fi网络供应商如何处理及转移所收集的个人资料,衡量资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适度,以及有关资料的使用、分享及处理对个人资料私隐可能构成的侵害与其带来的便利是否合符比例,再决定是否提供他们的个人资料。若对个人资料私隐存疑,巿民可选择不提供个人资料,并采用其他可行的Wi-Fi或流动数据服务。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