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
公署回应有关以人面识别及实名制度购买门票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以人面识别及实名制度购买门票事宜,公署现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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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来说,以人面识别及实名制度购买门票的方式涉及个人资料,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内相关的资料保障原则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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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指纹、面部图像等都是人体的生物特征,是与生俱来、独一无二及不可改变,因此本质较为敏感,不当处理可能会为个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歧视性后果。机构在收集相关资料前必须确定他们是有特定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而又没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替代方法可达致相同目的,同时亦应提高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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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活动主办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向购票人士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按《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规定,收集及妥善处理购票人士的个人资料,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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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只能为了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个人资料,而所收集的资料要有实际需要但不超乎适度(如用作核实购票者的资格和身份、活动及场地保安要求及联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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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须做好资料保安工作,保障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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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按其所提供服务的实际所需,妥善保留及删除购票人士的个人资料,并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 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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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早前刊发《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当中提供多项建议,以协助机构负责任地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减低相关的私隐风险。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