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6月28日
公署回应有关九巴车厢安装闭路电视的私隐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九巴车厢安装闭路电视的私隐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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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并没有禁止任何机构以保安或监察为由安装闭路电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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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资料使用者要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该名个人的身份,才算收集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规管。如果只是安装摄录机作实时监察,期间并没有启动录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便不算收集《私隐条例》定义的「个人资料」[1],而不受条例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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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安装相关的摄录系统以拍摄他人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段,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的活动,须遵守《私隐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监察非法事故之用),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或有关使用获《私隐条例》第8部所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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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私隐条例》第58条订明的豁免情况,就包括如使用资料的目的是为防止或侦测罪行、或为防止、排除或纠正(包括惩处)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严重不当、不诚实或舞弊的行为,则该个人资料可获豁免不受保障资料第3原则(资料使用原则)的条文所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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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方面:《私隐条例》并没有指明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但机构应按其职务的实际所需、其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来目的,以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并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个人资料。换言之,机构在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后,应尽快从闭路电视系统删除所收集的资料,例如:如没有事故发生,安装作监察非法事故用途的闭路电视,其摄录的影像应定期删除。
私隐专员早前刊发《
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市民或机构符合条例规定。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1)是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2)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