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8年6月22日

公署回应有关怀疑警员利用执勤期间所得个人资料作私人用途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不评论个别事件,但纯粹从类似处境内容而论,在个人资料私隐方面有以下一般性的观察:
 
  • 假如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时,以合法公平的方式收集而不超乎适度,收集的目的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使用时亦只限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那便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收集资料原则及使用资料原则的规定。若拟将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则须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诉
 
  •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惟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反的人士采取补救措施。不遵守执行通知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