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6月1日
公署回应有关食环署在全港设立网络摄录机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食环署在全港设立网络摄录机事宜,公署现
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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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作为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公正执行,故不会评论个别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法定职能或执行其职务。为协助公私营机构符合条例规定,公署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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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方面:《私隐条例》并没有指明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但机构应按其职务的实际所需、其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来目的,以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并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个人资料。换言之,机构在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后,应尽快从闭路电视系统删除所收集的资料,例如:如没有事故发生,安装作监察非法事故用途的闭路电视,其摄录的影像应定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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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机构外判个人资料的处理予资料处理者方面:《私隐条例》规定,机构须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其持有的个人资料的安全。即使机构聘用或委讬(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资料处理者协助处理个人资料,机构须采取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超过处理该资料所需的时间,及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
机构作为主事人,须对其授权的资料处理者的不当行为负上条例下的法律责任。私隐专员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可就个别机构的有关行为进行循规审查及/或主动就有关事宜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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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机构或其聘用或委讬的资料处理者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至香港以外地区方面:转移个人资料至香港境外亦受《私隐条例》下的相关保障资料原则所保障,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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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收集资料时,须通知客户资料承转人的类别,而把客户个人资料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目的,亦必须符合原初收集资料的目的。
此外,如在转移个人资料后,机构仍保留对资料的控制,则《私隐条例》的所有条文继续适用于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