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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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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5月29日

公署回应有关食环署在铜锣湾百德新街安装网络摄录机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食环署在铜锣湾百德新街安装网络摄录机,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食环署未有就是次安装摄录装置的计划联络公署。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并没有禁止安装闭路电视的条文规定,但资料使用者若打算安装闭路电视或使用相关的摄录器材时需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如何尊重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人士的私隐、可否避免拍摄不相关的人士、及如何保存有关资料等。           
  • 公署作为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私隐条例》的公正执行,故不会评论个别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法定职能或执行其职务。就私隐而言,《私隐条例》订明除非个人资料是为了直接与将会使用该资料的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资料的收集对该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及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否则不得收集资料。此外,资料使用者亦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转移给哪类人士。[1]
 
  • 《私隐条例》第8部亦订明豁免条文,在第58条列明的豁免情况包括:如收集资料的目的是为了:-
  • 防止或侦测罪行;
  • 对犯罪者进行拘捕、检控或拘留;
  • 排除或纠正(包括惩处)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严重不当的行为;及
  • 确定有关资料当事人的品格或活动对由资料使用者执行法定职能所关乎的事情有重大不利影响。
 
  • 随意安装摄录系统以辨识个人身份,有侵犯个人私隐的机会。一般而言,安装闭路电视的位置不应在人们合理地预期有私隐的地方(例如更衣室),并应妥善保护闭路电视系统,避免遭人故意破坏或未获授权查阅系统内所载资料。为协助公私营机构符合条例规定,公署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 ,例如:
  • 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及监察范围张贴明显的告示;
  • 在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后,应尽快从闭路电视系统删除所收集的资料;
  • 采取保安措施防止闭路电视系统遭未获授权的查阅,包括适当的查阅控制,订明谁人可在甚么情况下查阅摄录影像;
  • 制定闭路电视监察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收集资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并确保相关员工获悉并会遵从相关政策或程序;
  • 定期进行循规审查及复核,以检讨闭路电视系统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成效;及
  • 如聘用承办商提供及/或维修闭路电视,而该承办商可查阅摄录影像,则必须采取合约或其他方法,以确保可被承办商查阅的个人资料的保障,并无因此而减低。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资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