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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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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5月25日

公署回应有关私隐专员对欧盟实施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的观察及意见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私隐专员对欧盟实施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的观察及意见,公署现回复如下:
  • 欧盟《通用数据保障条例》于今日正式实施,而其实际执行以及对香港企业/机构以至不同行业的影响尚待观察。
 
  • 鑑于欧盟是香港第二大的贸易夥伴,而《通用数据保障条例》下的域外应用亦影响香港机构/企业涉及收集和处理欧盟人士的个人资料,因此须为遵从《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的规定作好准备。私隐专员于本年三月发出《欧洲联盟《通用数据保障条例》2016》小册子,以提高香港机构/企业对欧盟新制定的资料保障监管框架的认识并了解它可能带来的影响。公署亦自去年起举办多次教育活动以提高各业界以至公众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认识。
 
  • 就条文观察所得,《通用数据保障条例》具境内及境外效力。它适用于身处欧盟境内的资料使用者(控制者)或处理者,以及那些处于欧盟以外的,而其产品及服务的受众目标或其监察行为的目标是欧盟的资料当事人。因此举例若一家香港的企业透过网上平台以英文提供产品介绍,并接受以欧元付款,以及处理多宗来自欧盟个人的订单并安排寄送产品到欧盟地区,就有机会受《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监管。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