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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8年5月18日

公署回应有关求职者公开上载自我介绍短片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求职者公开上载自我介绍短片事宜,公署现从个人资料私隐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并没有规定僱主收集/接受求职者个人资料所采用的渠道之种类。一般而言,在招聘过程中,僱主只应收集足以履行招聘目的所需的个人资料;若要求求职者提供指定的个人资料,亦须与相关职位的工作性质有关以用作遴选之用,以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不超乎适度[1]
 
  • 就僱主在求职者自行上载的个人介绍短片中的资料保留责任方面,《私隐条例》是否适用,要视乎当中僱主(作为资料使用者)有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亦即僱主有否以任何形式存取求职者(作为资料当事人)所上载的个人资料。例如:僱主为日后招聘活动的目的收集、下载或保留求职者的自我介绍短片,便须遵从《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
 
  • 随着资讯科技的普及,各类网上招聘平台及方式亦应运而生,牵涉个人资料的网上私隐及保安风险亦相对增加。私隐专员提醒求职者要懂得「自保」,上载任何敏感的个人资料到社交媒体平台时应先查看私隐设定,挑选合适的公开程度以限制资料被不必要地读取;如有必要应先将个人资料进行加密才上载或透过互联网传输。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恰当地收集及使用,可向公署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已发出《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及《人力资源管理:常问问题》,就如何适当地处理与僱佣的每一阶段有关的个人资料,为僱主及其僱员提供实际指引,及协助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士依从《私隐条例》的规定。
 
求职者则可参考《个人资料好重要 保障私隐不可少:求职篇》单张,以了解在求职过程中如何能谨慎提供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另刊发了《在网络世界保障私隐-精明使用社交网》单张,扼述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的私隐风险。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资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