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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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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4月27日

公署回应有关共享单车的手机应用程式要求用家授权存取多项个人资料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共享单车的手机应用程式要求用家授权存取多项个人资料,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共享单车应用程式营运商(作为资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该应用程式用家的个人资料时,均须遵守《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下的规定,包括:
    •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用家的个人资料,而其目的应直接与其服务有关,并应在收集用家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如在程式安装时)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他们该程式会收集/使用/处理甚么资料,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亦不应过度收集用家的个人资料。
 
  • 在披露或转移用家的个人资料之前,必须确保该披露或转移并不构成新目的,除非已获得有关用家的明示同意。
 
 
  • 私隐专员提醒应用程式开发商要「自管」,提供易于阅读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和具实质意义的选择予其用家,保障用家的个人资料。
 
 
  • 另一方面,手机应用程式用家亦要懂得「自保」,在下载任何手机应用程式,又或透过应用程式提供个人资料时,应细阅其《私隐政策声明》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程式会查阅、上载或分享你智能手机内的哪些资料,以及不时检视程式的权限,限制程式读取不必要的资料。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