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
公署回应有关网店怀疑以售卖货品为名收集顾客的个人资料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网店怀疑以售卖货品为名收集顾客的个人资料,公署现就个人资料方面综合回复如下:
-
一般而言,任何企业(作为资料使用者)若在香港透过任何渠道(如互联络或社交媒体平台)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顾客的个人资料,都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
-
就收集个人资料方面,网上商店的营运商应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顾客的个人资料,而其目的应直接与其业务有关(如只为该次网上订购而用作日后核实身份、联络及送货之用),并应在收集顾客个人资料时或之前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他们该网站会收集/使用/处理甚么资料,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同时亦应按实际需要收集顾客的相关个人资料而不应过度收集[1]。若网店的营运商要求顾客提供与该次网上订购无关、又或以误导甚至虚构的手法要求顾客提供其个人资料,则有可能属过度收集或不公平的资料收集方式。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
由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公署接获与透过互联网/社交网络收集个人资料相关的投诉共有124宗。
[1]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资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