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
公署回应人对人直销电话谘询报告建议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政府刚公布的「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公众谘询报告」事宜,需要携带全港选民个人资料到场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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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欢迎政府建议设立法定拒收讯息登记册,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长远来说是最有效及利便消费者的规管方式。私隐专员期望此方式能容许公众或消费者撰择是否接受人对人促销电话,并以法律规管促销者不能向已登记者作出促销,借以减低人对人促销电话对巿民的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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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强调,涉及个人资料的直接促销活动不应被禁止但需要作出规管;而在人对人促销电话应受规管之余,亦不应忽视电话促销行业能为经济作出的贡献。这关乎在保障以个人的电话号码作为个人资料,与及为经济、资讯及通讯科技发展而合法使用个人资料,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建议设立新的拒收讯息登记册,让个人(资料当事人)可选择制止机构(资料使用者或控制者)使用其电话号码(尽管不涉及其他个人资料,例如姓名)推广货品及服务,是符合相称性的原则。立法设立这个登记册,可带来确定性、清晰度及阻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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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对政府建议委任公署为管理和执行将来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的机关,以及制定一个有效而适合的香港的法定规管制度亦表示欢迎,并务必克尽己责和与以充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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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并非规管所有类型的直接促销活动。《私隐条例》下的「直接促销」,是指透过直接促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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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或为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可予提供而进行广告宣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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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慈善、文化、公益、康体、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赠或贡献。
而「直接促销方法」则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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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邮件、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传讯,向指名特定人士送交资讯或货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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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人士为致电对象的电话通话。
现行的《私隐条例》
只管辖涉及使用个人资料的直接促销活动。
没有直销对象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资料的直销讯息或来电,例如直销商用电脑随机组合的电话号码,则不受《私隐条例》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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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关企业/机构向客户提供续约服务优惠而致电客户是否构成直接促销方面:《私隐条例》并没有禁止企业/机构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如提醒客户服务合约期限将届满),但过程中若涉及直接促销的行为(如若企业或机构借提醒客户服务合约将届满而提供续约计划或优惠介绍),此行为便属于直接促销中的要约提供服务(offering of services)而非售后服务[1]),则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A部的规定。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就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一宗裁判法院上诉案(HCMA 624/2015) 时已清晰确定这法律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