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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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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3月15日

公署跟进有关取用亲属个人资料作为借贷谘询人事宜

 
谢谢你跟进查询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52条「家居用途[1]」豁免的问题,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 《私隐条例》第52条有关「家居用途」的豁免条文,主要是不希望市民纯粹为了处理私人事务而误堕法网,有关的豁免是针对一般为大众所接受的个人行为。这项豁免的特点是只可由个人而非机构引用,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目的亦只限于「家居用途」。
 
  • 「家居用途」是一个统称,《私隐条例》下并没有再就「私人事务、家庭事务或家居事务」作出定义,但一般包括使用个人资料于管理私人事务、家庭事务、家居事务及消閒等目的上。较常见的例子包括使用同学录上的个人资料作为日常联络及安排聚会,可视作处理私人事务;而持有家庭成员或朋友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作日常联络或消閒之用,亦属例子之一。
 
  • 就此,公署注意到过往亦曾有一宗行政上诉委员会的案件(行政上诉案件编号: 第24/2009号),当中所涉的事宜是关乎上诉人的儿子在未有征求其同意下,把上诉人(即其父亲)的个人资料交予财务公司,作为申请借贷的谘询人。其后,由于儿子未有如其还款,该财务公司便把父亲的个人资料交予追收欠债的公司。行政上诉委员会指出,由于财务公司把父亲的个人资料交予追收欠债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找寻他的下落,与这些个人资料当初被收集时的目的(亦即作处理贷款申请)属直接相关,故此并没有违反保障资料第3原则中关于「使用」及须事先获取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才可使用(包括披露)该个人资料的规定。不过,行政上诉委员会在上述案件中并没有就第52条「家居用途」的豁免作出任何意见。
 
  • 无论如何,公署借此重申其一贯立场,当收到资料当事人的投诉而当中涉及衡量第52条的豁免是否适用时(如于使用亲属的个人资料作为申请信用卡或借贷时的谘询人),公署会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作出决定,当中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资料的使用或披露有否对当事人构成实质的损害、投诉人及被投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持有、处理以至使用相关个人资料的目的等。至于公署对上述豁免条文的阐释,与英国的资讯专员公署就英国的「保障资料法令」中第36条(同样是关于「家居用途」的豁免)所采取的立场及理解亦属一致。
 
  • 不过,并非所有涉及亲属朋友的个人资料均属于私人、家庭或家居事务,例如:由中学同学寄来圣诞咭纯粹作节日祝福,即使该名同学在未得收件人的同意下使用其姓名及地址,此举一般都视为私人事务;但如任职财务策划顾问的同学在圣诞咭内附上其公司的服务单张,并加上「有需要帮忙可随时找我」的字眼,那么便不能单纯视作为「家居用途」的目的而获得相关豁免,反而更可能构成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需遵从《私隐条例》下有关直销的规定[2]
 
  • 至于向警方披露亲属的个人资料以用作寻人之用(如长者或小童失踪个案),亦会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关的豁免条文是否适用,例如《私隐条例》第57及58条[3]就订明若为香港的保安、防止或侦测罪行、又或是拘捕、检控犯罪者,而不披露有关资料便相当可能损害该等目的,则有关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要求及使用个人资料原则可获豁免;又或若不披露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身分、所在地、身体或精神健康的资料便相当可能会对该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可按《私隐条例》第59条[4]获得豁免。
 
 
 


[1]  《私隐条例》第52条:「家居用途」-由个人持有并(1)只与其私人事务、家庭事务或家居事务有关的个人资料;或(2)只是为消閒目的而如此持有的个人资料,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原则的条文所管限
[2]  《私隐条例》的第6A部
[3]  根据《私隐条例》第57条有关「关于香港的保安等」及第58条有关「罪行等」的豁免。
[4]  根据《私隐条例》第59条有关「健康」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