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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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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3月14日

公署回应有关安老院疑擅自拍摄院友洗澡情况的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香港盲人辅导会赛马会屯门盲人安老院疑擅自拍摄院友洗澡情况的事件,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公署已接获相关投诉,会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
 
  • 私隐专员强调,若以智能装置拍摄的地点属私人空间或当事人预期有私隐的地方(如浴室、洗手间等),有关做法本质上可能已属侵犯被拍摄者的私隐;而长者以至所有人士的非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尤其是人身私隐,都应受到他人的尊重。
 
  • 一般而言,若使用智能装置(如摄录机、智能手机或闭路电视)以拍摄他人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有机会涉及收集「个人资料」,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和相关规定。其中:
 
  • 若安老院(作为资料使用者)拍摄个别长者(作为资料当事人)在院舍内生活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家属了解长者接受护理的情况,或保护长者院友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等,在决定进行拍摄前应先衡量此做法对达到该目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抑或有其他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方法去达致同样目的(如安排家属亲身到安老院作实地观察),否则有可能构成不公平的资料收集方式。[1]
 
  • 安老院若经考虑后仍决定采取摄录方法,则应先取得该名长者的同意,并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2]。若该名长者无能力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处理本身的事务,例如长者属心智障碍人士,则安老院与长者家属的沟通及其监护人同意该名长者的个人资料使用尤其重要[3]。若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摄录以图收集该人的个人资料,而当时又没有其他公众利益理由或获条例第8部所豁免,则该摄录方式是不公平的。
 
  • 在个人资料保留及删除方面,安老院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摄录所得的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4];及须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个人资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删除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5]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1)原则: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在有关个案属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其目的须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就收集目的而言,收集的资料属必需、直接有关及不超乎适度;
[2]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3)原则:资料使用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资料当事人获告知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甚么类别的人等。
[3]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3(2)原则:若该资料当事人无能力处理本身的事务,或属《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条所指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又或该资料当事人无能力理解该新目的,亦无能力决定是否给予该项订明同意,而该资料当事人的有关人士(如:若该名个人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指由法庭委任以处理该等事务的人、或如该名个人属《精神健康条例》第2条所指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则属该条例获委任担任该名个人的监护人的人等)有合理理由相信,为该新目的而使用该资料明显是符合该资料当事人的利益,该有关人士便可在代该当事人给予为新目的而使用其个人资料所规定的订明同意。
[4]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2(2)原则
[5] 《私隐条例》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