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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8年2月28日

公署回应有关取用亲属个人资料作为借贷谘询人事宜

 
谢谢你的电邮有关取用亲属个人资料作为借贷谘询人事宜,公署现从个人资料私隐角度综合回复如下:

  • 公署近日曾接获有关取用亲属个人资料作为借贷谘询人的公众查询。由于查询过程未必能得悉个别个案的详细资料,故此公署职员所作出的初步回复,主要是基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可能适用的豁免条文)的一般性回复及建议。
 
  • 任何人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作出跟进,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若涉及刑事罪行或其他民事责任(如诈骗、不断滋扰甚至恐吓等),当事人应向警方报案,同时公署亦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
 
  • 由2018年1月1日至2月26日期间,公署共接获两宗相关投诉:其中一宗个案因投诉人未有回应公署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而已结案;另一宗公署现正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作出跟进,并会严格遵从保密原则。
 
  • 《私隐条例》第52条的「家居用途[1]」豁免,主要是不希望市民纯粹为了处理私人事务而误堕法网,有关的豁免是针对一般为大众所接受的个人行为。一旦个人资料是用在非「家居用途」上便不受《私隐条例》第52条所豁免。公署在衡量第52条的豁免是否适用于取用亲属个人资料作为借贷谘询人时,会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作出决定,当中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资料的使用或披露有否对当事人构成实质的损害、投诉人及被投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持有、处理以至使用相关个人资料的目的等。公署提醒借贷人向财务公司披露其亲属的个人资料作为借贷谘询人前,应尊重他人的个人资料私隐,先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以免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使用原则[2]
 
  • 任何财务公司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亦必须遵从《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
 
  • 财务公司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谘询人的个人资料,而其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3],并须在收集资料之前或之时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他们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例如收数公司作追讨欠款之用)。例如:若财务公司透过贷款人收集谘询人的个人资料的目的是就有关借贷进行谘询,则有关的收集行为与其职能及活动有关,并未有违反上述原则的规定。
 
  • 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用途上,否则必须先得到谘询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4]。例如:若财务公司在贷款人未有如期还款的情况下联络谘询人了解情况或查询借贷人行踪,此等情况一般可被视作与其当初收集谘询人的个人资料的目的直接有关。除非谘询人与财务公司订立协议就贷款人的债务作出担保,否则财务公司联络谘询人是向其追收贷款人的债务或作出不断滋扰或恐吓的行为,有违上述原则的规定
 
  • 此外,若财务公司聘用追收欠款代理追收欠款,财务公司只应向追收欠款代理披露进行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料。超乎适度的披露会构成违反条例下的资料使用原则。在这方面,根据香港银行公会与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并得到金管局认可的《银行营运守则》第9.4及38.4段规定,财务公司不应把谘询人(或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外的第三者)的资料提供予追收欠款代理。如财务公司需要联络谘询人,以确定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所在,应委派本身的员工,在不对谘询人造成滋扰的情况下与谘询人联络。
 
  • 私隐专员发出《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协助业界了解及遵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及采取良好的行事方式,当中包括追收欠款过程中处理个人资料须注意的事项;若贷款机构财务公司聘用收数公司,则可同时参考《外判个人资料的处理予资料处理者》资料单张以了解应采取甚么合约规范或其他方法以确保转移予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安全及获得妥善处置。
 
 
 
 


[1]  《私隐条例》第52条:「家居用途」-由个人持有并(1)只与其私人事务、家庭事务或家居事务有关的个人资料;或(2)只是为消閒目的而如此持有的个人资料,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原则的条文所管限
[2]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3原则-个人资料的使用
[3]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1)及(2)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4]  见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