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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8年2月1日

公署回应有关旅行社保留客户个人资料的时间


谢谢你1月29日为《时事多面体》环节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先生进行访问。得悉你拟对旅行社保留客户个人资料的时间作进一步查询,现谨回复如下:

  • 作为资料使用者,旅行社必须按《私隐条例》规定妥善保留及删除客户的个人资料,其中旅行社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

Ø   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保障资料第2(2)原则);及
 
Ø   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个人资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删除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条  例第26条)。
 
Ø   条例第26条及保障资料第2(2)原则并没有指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旅行社应按其业务的实际所需、其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来目的,以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举例来说:《税务条例》( 香港法例第 112 章 ) 第 51C 条要求每名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备存足够的纪录,并须在有关交易完结后,保留该纪录为期最少  7  年。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