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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8年1月26日

公署回应有关因拒收直销讯息而无法收取产品续保通知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因拒收直销讯息而无法收取产品续保通知事件,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回复如下:
  • 在未了解事件的详情前,公署不会就个别机构的做法作出评论。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并没有禁止家电销售及维修商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如提醒客户产品保养合约期限将届满),但过程中若涉及直接促销的行为,则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A部的规定。
 
  • 《私隐条例》下的「直接促销」[1] 是指透过直接促销方法要约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或为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可予提供而进行广告宣传。举例而言,若服务供应商借提醒客户服务合约将届满而提供续约计划或优惠介绍,此行为便属于直接促销中的要约提供服务(offering of services)而非售后服务[2]
 
  • 服务供应商如收到客户有关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要求,须在不向该当事人收费的情况下,依从该项要求 [3]。向已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的客户作直接促销属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
 
  • 服务供应商应尊重客户对其个人资料的自决权,以负责任、公开及具透明度的方式处理个人资料。良好的行事方式是在通知客户拟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及向其提供订明资讯时,应清楚列出相关的促销活动类别(如个人资料将会用于续约推广、促销个别产品或服务等),给予客户知情的选择,以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其个人资料被用于个别的促销活动。
 
  • 服务供应商如欲提醒客户合约期限将届满,较理想的做法是以统一的书面方式通知客户有关约满日期及约满后的安排,以免涉及人为过失或个别销售人员有越界行为,并须注意通知的措词以避免构成要约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这样既可达到提醒客户的目的,又能符合《私隐条例》中有关免责辩护的要求 [4]
 
 
  • 截至2018年1月24日,公署未有收到相关的投诉个案。
  
 


[1] 《私隐条例》第6A部第35A条
[2]   就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一宗裁判法院上诉案(HCMA 624/2015) 时已清晰确定这法律立场。
[3] 《私隐条例》第6A部第35G(3)条
[4] 即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并已作出一切应作出的努力,以避免违反有关直接促销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