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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8年1月18日

公署回应有关西环均益大厦二期业主立案法团公开张贴业主个人资料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西环均益大厦二期业主立案法团公开张贴业主个人资料事件,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公署曾接获相关投诉,会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

  • 一般而言,业主姓名及居住单位属可识辨身份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物业管理指引》述明当物业管理团体(包括业主立案法团)公开张贴载有个人资料(如业主姓名、居住单位、电话号码等)的通告或文件时,应仔细考虑及衡量公开个别人士的资料之必要性及程度。与张贴目的无关而非必需的个人资料应从通告或文件上略去。

  • 过度披露个人资料或由于其他目的而将文件公开展示(如一张载有逾期缴交管理费或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业主姓名的名单等),可能会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使用资料(包括资料披露)原则[1]

  • 私隐专员鼓励物业管理团体(包括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委员会、互助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要「自管」,按法例和指引采纳良好的行事方式,保障及尊重住客的个人资料,方可赢得住客的信任及支持,有助其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私隐专员亦刊发《私隐管理系统最佳行事方式指引》,鼓励各机构团体引入「私隐管理系统」,把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纳入机构团体的管治责任,由上而下推行公开和具透明度的资讯政策和常规,以示机构团体有决心体现良好企业管治和建立住客的信任。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3原则-使用资料原则: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个人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