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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公署回应有关规管无人机/航拍机事宜


谢谢你的电邮查询,有关规管无人机/航拍机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私隐专员强调若无人机/航拍机拍摄地点属私人空间,例如居所位范围,本质上已有侵犯私隐的可能性。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所保障的是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属「资讯私隐」[1],而有关资料须符合条例下「个人资料」的定义[2]。一般而言,若航拍机装上有摄录功能的影像器材(如相机及感应器)以拍摄他人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有机会涉及收集「个人资料」,须遵守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和相关规定。
 
·         私隐专员已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并特意制作了相关的闭路电视监察及航拍机篇图鑑,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如何负责任地使用无人机/航拍机提供建议,当中包括:
  • 小心策划飞行路线,避免飞近公众及民居;
  • 预先决定摄录内容、地点及时间,以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个人资料;
  • 清晰告知受影响人士无人机/航拍机正在进行拍摄,如预先公开通告、使用闪灯、在无人机/航拍机上贴上公司标志及联络资料等。
 
·         私隐专员亦知悉政府计划于明年第一季就规管无人机/航拍机作公众谘询,公署已接触民航处,现正积极研究就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方面如何对无人机/航拍机作出规管,并会向政府提出建议。同时,公署会继续向各持份者推行教育和推广工作,以建立「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文化。
 
·         由2017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公署未有接获与无人机/航拍机相关的投诉个案。
 
 (如需引述,请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除此「资讯私隐」外,私隐权的类别一般来说还包括「地域私隐」、「人身私隐」与及「通讯及监察私隐」。
[2]  条例第2(1) 条 指「个人资料」是 (a) 关乎一名在世人士,(b) 并可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c)而资料存在的形式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