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公署回应跟进有关透过问卷收集居民个人资料的投诉


谢谢你的跟进查询,有关一名屋邨管理谘询委员会委员怀疑以不当手法收集居民个人资料一事,公署现回复如下:

  • 公署曾接获相关投诉,并已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和法例,在收到投诉后分别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有关个案处理现时已完结。
 
  • 一般而言,任何个人或组织(作为资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都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其中:
 
  • 作为资料使用者,活动组织或相关人士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资料当事人(居民)的个人资料,而收集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并须在收集资料之前或之时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如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居民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1]。因此收集目的声明不应过于含糊及范围太广,应向居民明确说明有关做法,让他们知情地决定会否提供其个人资料(如清楚述明资料只用于日后通知参与该次活动的居民领取所述的奖品)。
 
  • 个人资料只限使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用途上(如通知参与该次活动的居民领取所述的奖品),否则必须先得到居民明确和自愿的同意[2]
 
  • 活动组织或相关人士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达至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3](如在所有相关活动完成后,便不应保留任何因该项活动目的而收集的个人资料)。
 
 
  • 私隐专员同时提醒市民,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方面要懂得「自保」,无论透过哪种途径提供个人资料,应先清楚了解对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资料的目的。若怀疑个人资料被过度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组织提出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
 


[1]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资料
[2]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3原则-使用资料
[3]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2原则-资料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