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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公署回应有关一间地产公司疑不当弃置地产代理协议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一间地产公司疑不当弃置地产代理协议(俗称「睇楼纸」)事件,公署现回复如下:

·         公署在未了解事件详情之前,不会评论个别机构有否违规。
 
·         就贵报所提及的「睇楼纸」涉及个人资料(当中载有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若相关的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在香港或从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都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及其六项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其中就资料保安方面:-
 
  • 资料使用者必须妥善储存客户的个人资料,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否则便有可能违反条例下的资料保安原则(保障资料第4(1)原则)。
  • 条例亦就资料使用者委讬资料处理者处理个人资料的情况作出规定:如资料使用者聘用(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该资料使用者处理个人资料,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保障资料第4(2)原则)。
 
因此若资料使用者(如地产公司)聘用(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资料处理者(如清洁或搬运代理)协助处理个人资料时,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作处理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超过处理该资料所需的时间,及未获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根据条例第65(2) 条,资料使用者作为主事人,须对其授权的资料处理者的不当行为负上条例下的法律责任。
 
·         私隐专员出版《外判个人资料的处理予资料处理者》资料单张,就资料使用者监察其资料处理者遵从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以及资料处理者的责任,提供相关资讯。同时,私隐专员鼓励机构若发现资料外洩事故,应通知公署,以妥善处理有关事故。公署刊发《资料外洩事故的处理及通报指引》,当中规定如发生资料外洩事故,资料使用者须立即收集有关事故的重要资料、采取适当措施遏止事件扩大,以及考虑作出资料外洩通报等。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会根据既定程序作出跟进处理。 
 
·         截至今日(2017年11月29日)下午四时,公署未有收到相关事件的投诉个案。
 
(如需引述,请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