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公署回应有关大围美柏苑有航拍机偷拍民居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大围美柏苑疑有航拍机偷拍民居事件,公署现就
个人资料私隐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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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是否适用,要视乎有关行为是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1]。一般而言,若航拍机装上有摄录功能的影像器材(如相机及感应器)以拍摄他人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有机会涉及收集「个人资料」,受条例的规管;但若使用航拍机的目的是为拍摄风景,又或从拍摄的影像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又或并非针对某特定人士而借此汇集该人士的资料,便不属收集个人资料。任何人使同航拍机收集个人资料,须遵守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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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策划飞行路线,避免飞近公众及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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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决定摄录内容、地点及时间,以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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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告知受影响人士无人机/航拍机正在进行拍摄,如预先公开通告、使用闪灯、在无人机/航拍机上贴上公司标志及联络资料等。
公署会继续向持份者推行教育和推广工作,借以培育明智使用智能产品以达至「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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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会根据既定程序作出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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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11月24日,公署未曾接获有关所述事件的查询或投诉。
(如需引述,请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条例下的「个人资料」,是指 (1) 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而 (2) 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