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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11月23日

公署回应有关Google收集Andriod手机用家位置数据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Google收集Android手机用家位置数据事件,公署现回复如下:

·         公署从传媒报道得悉事件,并留意到该公司表示未有储存相关数据,而资料亦未被纳入其网络同步系统,并会立即被丢弃;同时表明在11月底前便会停止收集相关数据。私隐专员会密切留意事件发展及其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
 
·         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透过实体追踪或监察所收集的资料若未能够确定个别人士的身份(如时间或位置标记),相关资料便可能被视作匿名资料,不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所管限。不过,若把这匿名资料与其他资料(例如装置号码、用家帐户及位置资料等)结合,便可能识辨个人的身份,相关资料会被视为条例下的个人资料。
 
·         一般而言,任何资料使用者透过智能手机系统或装置在香港或从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用家的个人资料时,都须遵守条例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当中包括:
 
           o   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其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而收集的资料是有实际需要但不超乎适度;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在收集用户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如在手机系统或软件安装时)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资料当事人(如用户)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1]。在此原则下,资料当事人应清楚获告知收集及使用其位置资料的目的。如追踪是必须的(例如提供某项系统服务),资料当事人应获告知他们若不接受被追踪的后果。

           o   资料使用者并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公开其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以及交代其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和用途[2]。
 
·         机构透过手机等智能装置系统所收集的用户个人资料是否适度,要视乎个别智能装置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务,是否按实际需要而收集相关的个人资料,当中需衡量的范畴包括:
           o   读取/收集每类资料的目的是否为该智能装置系统的性质/功能提供支援;
           o   要达到这些目的,是否须要读取/收集有关资料;
           o   读取敏感程度较低的资料能否也达到这些目的。
 
·         私隐专员留意到现今不少机构,都会通过电子装置或无线射频识别(RFID)标籤追踪个人的实际位置及监察其行为,因此刊发《通过电子装置进行实体追踪及监察》资料单张,阐述这类追踪及监察所带来的个人资料私隐关注,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向电子装置制造商提供多项保障个人资料的建议。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
 
(如需引述,请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资料原则
[2]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5原则:公开政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