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3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追债街招」的查询
谢谢你的电邮有关「追债街招」的查询,公署现从个人资料私隐角度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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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有相关事件的详情前,公署不会评论个别机构或人士有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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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旨在保障巿民作为「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权;而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定义,是指 (1) 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而 (2) 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一般而言,若披露的资料足以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便属「个人资料」,受条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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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个人或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都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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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债务人的个人资料,并须在收集资料之前或之时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他们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1](例如收数公司作追讨欠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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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用途上, 否则必须先得到债务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2]。财务资料一般被视为敏感资料,应小心处理。因此重点并非「追债街招」的具体面积或数量,而是如此披露资料是否有真正需要。除非获法律授权,否则贷款机构不应公开展示债务人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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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贷款机构聘用收数公司协助追收欠款,若收数公司不当地披露债务人的个人资料,因而违反条例的规定,则根据条例第65(2) 条,该贷款机构作为主事人,须对其委托的收数公司的不当行为负上法律责任。因此贷款机构需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其委托的收数公司在追收欠款过程中透过不当方式(如公开展示等)向不相关的第三者披露债务人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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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若涉及刑事罪行(如当事人受到恐吓或伤害等),当事人应向警方报案,同时公署亦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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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发出《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协助业界了解及遵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及采取良好的行事方式,当中包括追收欠款过程中处理个人资料须注意的事项;若贷款机构财务公司聘用收数公司,则可同时参考《外判个人资料的处理予资料处理者》资料单张以了解应采取甚么合约规范或其他方法以确保转移予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安全及获得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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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宗) |
投诉(宗) |
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
104 |
50 |
2017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
77 |
36 |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2)及(3)原则-收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