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共享单车的手机应用程式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共享单车的手机应用程式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一般而言,任何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作为资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该应用程式用家的个人资料时,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就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目的及方式)及第3原则(使用)方面:
o 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应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用家的个人资料,而其目的应直接与其服务有关,并应在收集用家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如在程式安装时)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他们该程式会收集/使用/处理甚么资料,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开发商/营运商亦应就其程式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务,按实际需要收集用家的相关个人资料,不应超乎适度。
o 当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在披露或转移用家的个人资料之前,必须确保有关披露或转移并不构成新目的(即当初收集用家的个人资料时拟使用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并非直接相关的用途上),除非已获得有关用家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
· 不同的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所提供的程式功能及服务各有不同,收集用家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用家允许的权限以至资料转移的对象亦各异。为协助他们研发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应用程式,私隐专员发出《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流动应用程式开发商及其委讬人须知》,重点指出流动应用程式开发商在设计及开发流动应用程式前应考虑该等程式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另刊发《
开发流动应用程式最佳行事方式指引》,就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简便易明的概览,并介绍如何以贯彻私隐的概念开发产品和服务。其中:
o 在公平的原则下,私隐专员鼓励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考虑采用以权限为基础的查阅模式,即应用程式应允许用家选择个别资料发放权;并应考虑设立设定划面,显示用家对每类资讯所给予的允许权限,并容许用家其后更改/取消个别之查阅权限。
o 而收集用家的个人资料是否适度,则要视乎个别该手机应用程式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务,是否按实际需要而收集相关的个人资料,当中需衡量的范畴包括:
读取/收集每类资料的目的是否为该手机应用程式的性质/功能提供支援;
要达到这些目的,是否须要读取/收集有关资料;
读取敏感程度较低的资料能否也达到这些目的。
若须要传输/上载资料,则需衡量的范畴包括:
- 传输/上载资料的目的;
要达到这目的,是否须要传输/上载有关资料;
以传输/上载资料以外的方式能否也达到同一目的。
(例如:共享单车的营运商若要透过手机短讯作用家登记认证或确认租赁服务等,便需要取得应用程式用家的同意使用及存取手机短讯的权限。)
· 条例并没有禁止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转移或披露用家的个人资料予其他持份者,但相关的开发商/营运商必须在所提供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就可能转移/披露资料的内容上
清楚述明从用家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向甚么类别的人转移或披露,并应避免使用宽松广泛及笼统的字眼(如避免如此陈述:「你同意我们将你的个人资料披露及转移予本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各附属公司及任何本集团拥有权益的公司」),以切合用家的合理期望。如声明过于含糊不清,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可能会被视作对应用程式收集/使用及查阅资料的目的有所隐瞒。
与此同时,不论是转移资料者或承转人,若拟使用或提供应用程式用家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必须告知用家其拟如此使用或提供其资料;而在将用家的个人资料首次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时,亦须告知用家,他/她有权要求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如此使用有关资料;并且除非获得用家的同意(如属提供个人资料,同意必须以书面作出),否则不能使用或提供有关资料作直接促销[1]。
· 私隐专员提醒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及巿民「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重要。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要「自管」,提供易于阅读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和具实质意义的选择予其用家,并按法例和指引采纳良好行事方式,保障用家的个人资料,以赢取商誉和用家的信任。有关如何拟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可参阅私隐专员所发出的
《拟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指引》。
· 巿民(作为应用程式用家)亦要懂得「自保」,在下载任何手机应用程式,又或透过应用程式提供个人或他人的资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o 在安装或下载应用程式前,应查明其私隐政策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程式会查阅、上载或分享你智能手机内的哪些资料,衡量资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适度,同时要了解有关条款是否綑绑式或过于宽松,是否提供有意义的选择,或是否涉及不公平的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再决定是否提供你的个人资料及安装;
o 在安装程式后,如操作系统许可,不时检视程式的权限设定,如有需要可限制程式读取不必要的资料,如通讯录和短讯资料;及
o 用家如对程式有怀疑,应移除可疑和不常用的应用程式,以减低资料外洩的风险。
· 由2017年1月1日至昨日(10月26日),公署并没有接获与共享单车相关的查询或投诉。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