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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回应有关医管局在未有实质证据下引用豁免条文向房屋署提供个人资料


谢谢你就有关索取病人资料的查询,公署现回复如下:


·        在未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前,公署不会评论个别机构的做法有否违规。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旨在保障巿民作为「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权;而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定义,是指 (1) 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而 (2) 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一般而言,病人的资料如姓名和住址等都属个人资料,受条例的保障。
 
·        当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时,资料使用者(如医疗机构)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如诊症所需或核实病人身份),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如病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保障资料第3原则-使用资料),或有关使用获条例第8部所豁免。
 
·        其中,条例第58条订明的豁免情况包括:如使用资料的目的是为防止或侦测罪行、或为防止、排除或纠正(包括惩处)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严重不当、不诚实或舞弊的行为,而不披露该个人资料,便将相当可能会损害该等目的,则该个人资料获豁免不受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条文所管限。因此,资料使用者在引用豁免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更多资讯,以了解不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是否有相当可能阻碍有关的调查工作。资料使用者是有责任弄清楚其赖以披露有关资料的豁免的适用性。
 
·        公署曾接获相关投诉,现正按既定的处理投诉政策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