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9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入境处推出的「离境易」旅客自助离境服务
谢谢你的电邮查询有关入境处推出的「离境易」旅客自助离境服务,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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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曾于今年7月就其新的入境管制系统联络公署,当中包括访港旅客自助离境服务,而公署亦就相关的范畴提供一般性意见,以助入境事务处在推行相关系统及服务时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定。公署刚收到入境事务处修订的有关私隐影响评估,并会在研究后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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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就记录及保留个人资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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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保障资料第2(2)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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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条例第26条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个人资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删除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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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6条及保障资料第2 (2)原则并没有指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资料使用者(如入境事务处)可按其实际所需,与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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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资料使用者须公开其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因此应制定相关系统的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收集资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并向资料当事人(如采用自助离境服务的访港旅客)传递此等讯息,以及确保相关内部职员获悉并会遵从相关政策或程序。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