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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9月14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追债网站披露欠债人的个人资料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怀疑有网站披露欠债人的个人资料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事宜,公署曾回应相关的传媒查询如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定义,是(1)是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及(2)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因此即使资料使用者(如网站的营运者)所披露的个人资料部份并不完整,但若相关资料经整合和分析后足以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便属「个人资料」,受条例的保障。
 

·        一般而言,任何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其中-
 
o   财务公司及追数网站均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债务人的个人资料,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他们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1]。
 
o   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用途上, 否则必须先得到债务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2]。
 
o   收集及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从公共领域(如电话黑名单或互联网等)取得的个人资料,仍然受条例的规管,除非有关使用获条例第8部所豁免。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
 

·        私隐专员分别发出《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协助业界了解及遵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及采取良好的行事方式,当中包括聘用追收欠款代理需注意事项及追收欠款过程中属违规的情况;另刊发《经互联网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给资料使用者的指引》,协助机构了解经互联网收集、展示或传输个人资料时应如何依从条例的规定;而《使用从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指引》则协助资料使用者收集和使用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时,如何依从条例的规定。
 

·        由2016年1月1日至今 (截至今日中午十二时),公署曾接获两宗相关的查询及两宗投诉。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2)及(3)原则-收集资料
[2] 条例下保障资料第3原则-使用资料